首页组织机构动态简讯出版物中心内网文件下载站点联接English homepage


第六期 环评风暴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媒体通报了30个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名单,责令立即停建,并将对其重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环境法律法规, 在建设领域, 刮起了一场“环评风暴”。
  本网站编组了几篇文章, 对此事进行报道, 以引起大家对“环评风暴”更多的注意和关心。为便于大家对环评问题的了解, 这里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附后, 供大家参考。

+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30个违法开工项目
+ 将环评风暴进行到底
+ “环评风暴”需要加强
+ 30项目被叫停:“环评”利剑初露锋芒
+ “环评风暴”的喜与忧
+ 国家环保总局猛然发力 揭开2005环保风暴背后
+ 经济发展不能牺牲环保 专家谈30个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
+ 56个民间环保组织:支持环保总局严格环境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30个违法开工项目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月18日在京宣布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指出要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彻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建设,决不允许出现象铁本那样的违法建设项目。据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对外公布违法开工项目。
  潘岳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加大。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忽视国家经济发展规律和环境保护要求,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一批建设项目。近期,国家环保总局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现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据潘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这次予以曝光停建的建设项目都是在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决定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这些项目的建设,并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潘岳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避免由于项目盲目建设、经济无序发展而超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可以使生产要素的布局和生产力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国民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在严肃环保法律法规,坚决停建那些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不顾的违法开工项目,彻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的同时,国家环保总局还将不断改革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切实推进发展模式的战略性转变,促进中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是推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要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必须在高层次防止重大经济开发活动的决策失误和环境破坏。单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足以全面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利用资源。应开展对重大经济开发和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现从源头控制新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循环经济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载体,是当前转变发展模式的战略选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人口多、资源少、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应在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中推动循环经济的落实。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处罚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投资的有关规定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求,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规定、盲目投资和违规建设的势头。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发现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报告的环保部门,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要强化“三同时”验收,加强“三同时”执法检查。对不按时申请环保验收的及时下达补办通知,逾期不办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予以处罚。
  四是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建设项目数量庞大,仅靠政府去监管显然力不从心。发动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过程中,以听证和座谈等多种形式,使公众成为影响环境影响决策一支基本力量,是提高两项制度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也能弥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的不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五是严格评价队伍监管,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每两年一次定期考核的工作基础上,增加每年1-2次的集中抽查。加大环评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环评单位资质准入条件,细化考核指标和处罚措施。完善竞争机制,引进境外环评机构,参与国内环评市场,提高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水平。
  潘岳最后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分期对违法建设项目坚决依法予以清查,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发现一批处理一批,决不允许出现象铁本那样的违法建设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对这些停建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摘自环保网《新闻通稿3号》)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及名称

序号
建设单位
违法开工项目名称
1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12600MW)
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三峡地下电站(总装机4200MW)
3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三峡工程电源电站(总装机100MW)
4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四期2×600MW扩建工程
5
徐州华鑫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发电厂扩建2×300MW工程
6
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扩建工程
7
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 江阴夏港电厂2×330MW机组扩建工程
8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 扬州发电有限公司供热扩建2×300MW工程
9
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嵩屿电厂二期2×300MW扩建工程
10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工程供热机组
11
靖远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甘肃靖远电厂三期2×300MW扩建工程
12
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马莲台电厂2×330MW工程
13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2×300MW供热机组扩建工程
14
大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4×600MW新建工程
15
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新建工程
16
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 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2×200MW热电联产项目
17
四川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南充至万县500kV输变电工程
18
四川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至南充500kV输变电工程
19
福建省电力公司 福建电网厦门和晋江变电站等500kV输变电工程
2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宁夏石嘴山发电厂2×330MW技改工程
2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贵州大方电厂4×300MW新建工程
22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宣威电厂七期2×300MW扩建工程
2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300MW扩建工程
24
内蒙古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供热机组
新建工程
25
内蒙古准格尔大饭铺电厂 内蒙古准格尔大饭铺电厂2×300MW机组新建工程
26
南京苏源热电有限公司 南京苏源热电二期工程2×300MW发电供热机组
27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120万吨/年
延迟焦化装置项目
28
佛山华丰纸业有限公司 增资异地新建年产30万吨高级涂布白纸板项目
29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丹东至拉萨国道磴口-巴拉贡段公路 (含磴口黄河大桥)项目
30
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闽江北港南岸防洪工程》和《南江滨路道路工程》

 

将环评风暴进行到底

静文

  没买票:30个亿元项目被迫下车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媒体通报了30个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名单,责令立即停建,并将对其重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项目与去年被查处的铁本案有相同之处: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就开工建设,有些的甚至已基本完成。
  典型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项目,该项目业主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该电站静态总投资446亿元,总装机容量1260万瓦(18×700 MW)。目前已进行交通公路、施工占地移民与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施工筹建和施工准备建设。该项目已完成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因尚未最终完成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而批复,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工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不少项目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例如,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项目2002年9月国务院批准立项;三峡地下电站项目于2004年11月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复同意建设;三峡工程电源电站项目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2003年9月同意建设。但是,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都没有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中华人民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更加令人瞩目的是,这30个项目投资巨大,几乎个个数亿乃至上百亿。
  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1260万瓦(18×700 MW),静态总投资446亿元……
  三峡工程电源电站项目静态总投资4.27亿元;
  三峡地下电站项目静态总投资为69.97亿元;
  投资如此庞大,而且大部分是当前最热的电站项目,必然涉及巨大和复杂的利益关系。依法停建这些项目,引发的震动可以想象,国家环保总局面临的压力不言而喻。加之不少项目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从而增加了查处的复杂性。
  面对记者就上述问题的提问,潘岳回答冷峻:查处违法违规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决不手软!他向记者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很快将派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清查,决不能不了了之。今后还将不定期地对这些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防止反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而此前国家环保总局已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当地政府,清查违法电站项目;各省份清查工作结果于2005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对没有经过审批而开工建设的电站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将严厉查处。
  看来,环评风暴真的来了。
  两角力:科学发展观与片面GDP扳腕环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正式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司。
  环评,成为近来社会越来越关注的话题。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显然,环评是控制新污染的第一道关口,必须牢牢把住。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
  潘岳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但在控制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措施。科学发展观不能仅仅是一个理念,必须有法律制度来支撑,比如绿色GDP、环保指标进入干部考核、公众参与等等,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重要法律支撑制度。环评和“三同时”两项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最佳体现之一。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体现。当前,环境保护本来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环境与经济共赢的一个切入点,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又是环境保护领域中民主与法制的最佳切入点。
  但是,虽然《中华人民环境影响影响评价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一年多了,仍经常有项目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未经环评就开工建设,不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隐患,而且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干扰正常经济秩序。这次查处的30个项目,就是典型的违法案例。
  《环评法》的实施为什么会遇到这么大阻力呢?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首先是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有些地方领导出面干预,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不严的问题还相当普遍,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有的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厂址选择明显错误的项目也予以审批。
  三是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四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中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三板斧:彰显环评威力
  出席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发布会的媒体记者注意到,最近一个多月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三个重要新闻,都是关于环评的。有记者评论说,这是国家环保总局的三板斧。
  第一板斧,直指蜂拥上马的电站项目。2004年12月9日,刚刚分管环评的潘岳向媒体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已要求全国环保系统立即依法对在建和拟建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清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尤其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站项目,要严肃查处。
  国家环保总局之所以紧急叫停蜂拥上马的电站项目,是由于形势已经相当严重。在全国电力需求猛增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国家多次重申电力建设必须有序发展的要求,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了大量电站项目,致使电站在建规模远远超出电力规划确定的目标,也超出了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极易再次形成高能耗工业无序发展的恶性循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从2004年1月至11月,国家环保总局已受理200个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总装机容量为17559万千瓦,如果这200个项目全部上马,预计将增加耗煤量4亿吨/年以上。如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将新增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500万吨/年和5326万吨/年以上,部分省区将很难完成国家二氧化硫“十五”总量控制目标,必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有法必依,国家决不会对这种严重形势坐视不管。
  第二板斧,砍掉不合格环评单位。2004年12月27日,潘岳向新闻界通报了国家环保总局对68家不合格环评单位处理情况,以坚决捍卫环评法的严肃性。
  潘岳说:“我们都说环保法律不健全,环境执法手段软、难度大,环保不被重视,工作难以开展,这固然是当前环保工作遇到的阻力。但是,有很多问题是来自环保部门内部的,环保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环评单位不规范运作等客观上助长了企业有法不依的现象,是造成《环评法》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据调查,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摸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004年底,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的198家甲级和728家乙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68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严肃处理,吊销山西军工环保应用技术研究所等8家单位证书,降低内蒙古大学等4家单位评价范围,暂停山西临汾市环境保护应用技术研究所等11家单位业务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16家,暂缓发证29家。
  “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环评审批单位、评估单位、报告书编制单位都对环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
  执法必严,首先要严管与执法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而这第三板斧,严厉查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更是重力出手。
  违法必纠,环境影响评价决不是橡皮图章。
  五措施:续谱大风歌
  环评风暴已经掀起,下一步如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呢?
  潘岳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几项措施。
  一是推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要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针,必须在高层次防止重大经济开发活动的决策失误和环境破坏。
  二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要在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中推动循环经济的落实。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处罚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规定、盲目投资和违规建设的势头。
  四是严格评价队伍监管,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每两年一次定期考核的工作基础上,增加每年1-2次的集中抽查。加大环评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环评单位资质准入条件,细化考核指标和处罚措施。
  五是加强公众参与进程,实施重大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听证,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发动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过程中,以听证和座谈等多种形式,使公众成为影响环境影响决策一支基本力量,是提高两项制度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也能弥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的不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将作为今年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审批工作的重点内容,以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过程。
  潘岳认为,只要环保系统上下齐心,措施到位,环境评价市场必将是赤旗的世界。

  (摘自《人民网》)



“环评风暴”需要加强

  两周前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30个违法项目。在随后的日子里,国内外的媒体多纷纷的报道了这件事情,一时间“环评风暴”席卷着这个中国大地。其中,我们听到了各种各样的声音,有质疑的有肯定的。但是,不管怎样这件事都可以算得上是中国环保界的一件大事。
  因为,长期以来中国的环保一直处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官员都在相关场合屡次强调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但实际上,为取得眼前短期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实例屡见不鲜。而且,这样的行为更一直没有受到严肃追究。于是,环保部门及环保法律法规在很多人眼中,只不过是“稻草人”、“橡皮图章”、“软柿子”,似乎没多少人真正当回事。特别是中国的许多官员,到现在还盲目的高GDP崇拜,认为只要GDP这个经济增长的硬指标搞漂亮了,中国和自己所有的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在一些严重污染环境或有生态破坏隐患的建设项目中,“长官意志”要大于环保法规。许多地方千方百计打法律的擦边球,“先上车,后买票”,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因此,环保总局这次动真格的行动多少有些出乎人们意料,也被所有关注环境保护的人击掌称快。无论这次“环评风暴”的根本动因是环保也好,还是宏观调控也好。它都预示着一个很好的开端,说明中国的“高层”已经痛下决心决不能无视环境污染的加剧。其实,环境保护是更看重结果的,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固然重要,但对于中国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次“环评风暴”还不够,中国还需要更多更强烈的“风暴”来冲刷洗礼。
  
  (摘自人民网自环保频道留言版)



30项目被叫停:“环评”利剑初露锋芒

  国家环保总局1月18日在京宣布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30个项目,这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叫停违法项目。与环保部门过去实施的环保行动相比,此次行动应该引起更多关注,因为它涉及一项对保护环境至关重要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我们知道,西方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也曾深受环境污染之苦,到了上世纪60年代,有识之士认识到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开始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提供可供比选的替代方案。这一做法被称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它的广泛实施帮助西方国家走出了环境破坏的困境,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探索,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国家之一。
  从理论上讲,我们现有的建设项目已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不应对环境造成显著的不良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看到很多企业依然在没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投产上马,肆意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我们依然看到很多项目在不适当的地点开工建设,破坏了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显然,严肃的环评程序在这些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成了走形式,走过场,它们有些根本没有进行环评,有些环评质量低劣,有些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置环评提出的预防和处理要求于不顾。中国近年来生态环境状况每况愈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每年造成损失上千亿美元,与环评制度执行不力有很大关系。
  全国人大于2003年制定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了环评法的规格,而且将环评领域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大到规划,并首次对公众参与作了明确的要求。如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由于没有看到环评法的实施带来的显著成效,很多人开使担心环评法重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覆辙。在此关键时刻,国家环保总局公布30个项目因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而遭到停建,可谓意味深远。
  这一名单中所列的不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企业,其中有装机能力仅次于三峡的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工程两个配套设施,还有一大批火电项目。这些可能造成巨大环境和社会影响的项目竟然敢于在环评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上马,有些甚至接近完工,显示了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漠视。
  而在今天经济高速发展,能源电力紧缺的形势下,敢于去碰这些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预期的重点工程,也体现了中国最高环境管理部门对于严肃环评制度的决心。
  此次环保总局不但叫停了30个项目,同时也宣布将推动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说环保将从行业、区域和流域规划的层次上介入,从源头上防止重大经济开发活动的决策失误和环境破坏。战略环评可以有效避免经济发展超出自然承载力,使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张皮的问题,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本意。
  长久以来,环境保护被称作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但在实际工作中环境保护却常常不得不让位于经济建设。
  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将让环保这个橡皮图章硬起来,这必将触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引发强烈的反弹,面临的压力之大自不待言。而地方环保部门完全听命于地方政府,要想让他们真正把住环评关也决非易事。但环保部门并非孤军奋战,因为环境保护工作所代表的是公众的切身利益,求真务实的环保措施必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建设项目数量庞大,仅靠政府去监管显然力不从心,所以要“发动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过程中,以听证和座谈等多种形式,使公众成为影响环境影响决策的一支基本力量”。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际上不只是一个风险识别和成本效益分析的问题,更涉及到一个健全决策机制的问题。借助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强烈关切,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办法,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到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中,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统筹,有助于释放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如果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摸索出一条公众参与的途径,不但对环境保护,而且对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都会大有裨益。

  (摘自《新京报》)



“环评风暴”的喜与忧

水博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在京宣布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指出要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彻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建设,决不允许出现象铁本那样的违法建设项目。据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对外公布违法开工项目。外界评论环保局刮起了环评风暴。对于这场风暴的来临,让人感到高兴的是一向不作为的环保局终于出手了。忧的是环保局的风暴刮的有点斜劲。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的几大江河水系的下游全部都已经成为V类水,我国的沿海水污染也已经到了让人惊讶的地步,污染、赤潮频发。我国的水土流失、荒漠化、空气污染,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排放哪一项污染指标,现在在世界上都可以说是名列前茅了。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保现实,我不能不说我们的国家环保局是最没有作为、没有履行职责的一个部门。就拿淮河水污染治理来说,十年花了600亿,水质反倒越来越差,严重的地区一个村子就有上百人死于癌症。昆明的滇池曾经是人间仙境一样的美丽,可是严重的水污染已经使滇池变成了臭水坑,虽然治理多年成效甚微。2003年底用滇池水发电的我国第一座水电站,就是由于严重的水污染导致机械腐蚀速度太快,更换设备的费用入不敷出而被迫停产。经常有国人质问环保局是干什么吃的?可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往往是是某某环保局为了地方、部门、甚至个人利益,不仅不作为,有的甚至包庇、放纵污染。我们看到的似乎是环境污染一天比一天严重。
  这一次好不容易看到环保局出手了,可惜,打的是歪拳。我为什么说环保局打的是歪拳呢?其一,环保局应该把最主要的工作做好,现在最需要的环保局刮的,不是环评风暴,而应该是环保风暴。不是叫停几个项目,而是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经济过热、宏观调控的确实是政府的责任,不过政府部门应该有自己的分工。地方有各级政府,有各级专门调控经济的发改委,中央有国务院,有全国人大。调控经济的责任好像不应该在环保局吧?再说,如果环保局把自己的工作做的特别出色,还有额外的精力帮助各级政府把把关也未尝不是好事。可是偏偏我们的环保工作是做的最差的,环保部门一向被人认为是最不作为的部门,这次却想起来越俎代疱的来行使调控经济的职能了。这是不是有点角色错位?
  其二,环评的标准应该就是环境,不应该掺入其他成分。环保局领导说“2004年12月9日,向媒体通报,环保总局要求严格电站环评项目,坚决制止电站无序建设。之所以紧急叫停蜂拥上马的电站项目,是由于形势已经相当严重。在全国电力需求猛增的情况下,一些地区和企业不顾国家多次重申电力建设必须有序发展的要求,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了大量电站项目,致使电站在建规模远远超出电力规划确定的目标,也超出了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极易再次形成高能耗工业无序发展的恶性循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从2004年1月至11月,国家环保总局已受理200个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总装机容量为17559万千瓦,如果这200个项目全部上马,预计将增加耗煤量4亿吨/年以上。”按理说环保局需要把关的就是环境,至于是不是开发过热应该由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去掌握。因为,各部门都有各部门的职责,有自己的优势。发改委是掌握经济规划的部门,经济过热以后当然应该有发改委和各级地方政府把关。可是我们的环保局越俎代疱的用环境标准去卡掉他认为过热的项目实际上可能会产生管理上的冲突。例如,三峡的三个项目已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且,听说在去年九月上报了环境评价报告,可是由于环保局认为电站开发已经过热,就以环境借口不予批准。所以,就形成了现在的局面,对他们来说到底是怎么样才能不违规呢?干工程违反环保局规定,不干工程又违反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况且,三峡的三个项目是1690万千瓦水电,其发电的过程丝毫不会产生任何污染,环保局以开发过热和环境借口停止后,水电站每晚一发电天(24小时)国家需要大约多发4亿度火电,燃烧原煤约20万吨大约相当于一个中型煤矿的年产量。到底需要停多长时间还不知道,可是相应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人们可想而知。这些情况也许因为环保局官员的业务局限性还搞不清楚,所以,就会发生这种用环境评价控制经济过热的项目,卡掉先进保护落后,加剧环境污染的情况。
  即便是对于叫停的火电项目,这种用环境作为控制过热的方法也不可取。现在叫停的这些火电 项目都是大型的、现代化的电厂。比起我国现存的大多数发电厂来说,其环境技术指标和能源消耗都要先进的多。即便就是过热,也应该先砍掉那些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小型电厂,然而,30个项目中没有一个环境指标不好的小型电厂。环评风暴的实际结果,砍掉了一批技术先进的发电厂,同时也保护了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老电厂(因为,我国当前还有一大批高耗能、高污染小机组应该淘汰,无法退役),难道这就是我们环保局的职责吗?这样的环评结果不能不说是环保的悲剧吧。
  其三、电厂投资过热,重复建设的现象确实存在,我国政府部门确实有责任制止投资过热。但是,政府有专门的部门管理投资,该部门有广泛的信息来源,有全国的总体规划安排,该砍谁,该留谁他们有丰富的经验,用得着你环保部门来控制经济过热吗?我国现在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政府工作正在经历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国家计划部门正在尝试用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来实现宏观控制经济。不料,我们的环保部门确立用这一时机大肆为自己捞权,开始借用环境标准作为控制经济过热的手段,莫非我们政府体制改革之后,再出一个第二国务院或者说第二计委?国务院发改委发文要求控制电站投资过热你们认为不管用是吗?难道必须你用环评法来执行控制过热?难道你的权威真的比国务院还要大吗?
  其实老百姓并不反对你们的权利大一些,可是我们希望你把国家的污染治理了,把环境搞好了,而不愿意看到你们,为争取了部门权力,反而使环境污染更严重、使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倒退。我们希望“环评风暴”千万别刮歪了。

  (摘自《人民网》)


国家环保总局猛然发力 揭开2005环保风暴背后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出现在一个新闻发布会现场,向社会公开30家电力投资企业无视《环境评价法》,违规上马电力项目的调查结果。
  结果显示,全国有超过15个省和自治区存在违规电厂项目。据报告结果,仅国家环保总局所查,就有30个违规项目上马,其中五大电力公司中,大唐、国电、华电三家榜上有名;地方电力公司中,四川、宁夏、福建亦有违规项目在建。粗略估算,上述项目涉嫌违规资金将近1000亿元。
  学者们从中看出了深层的逻辑。他们认为,环保总局此番突查电厂违规,其背后的原因绝非仅是环保执法这么简单——这将是2005年宏观调控政策一个明显转型,他们确信,国家相应政策将从依靠政府行政调控进行变革的时代过渡到从法制和技术层面重构秩序的时代。
  环保风暴背后
  没有人会想到在2005年两会即将召开的时候,国家环保总局猛然发力。
  根据环保总局的通报,2004年12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就《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做出反应。
  在此前后,环保总局组织多个调查组奔赴各地,督察部分违反《环保评价法》的违规项目,然后携带数万字的调查报告返回北京。
  记者获悉,就此次巡查结果,环保总局的结论是,一些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现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局人士说,《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这次予以巡查并责令停建的太仓环保发电厂和徐州华鑫发电公司等建设项目都是在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据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决定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这些项目的建设,并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外界已经广泛关注到这样一个现象。该报告多次强调《环保评价法》里有关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环境预先评价等法律技术性规定,但最终实现的是国务院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投资的有关规定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求。
  观察人士认为,这是环保总局的一个技术措施——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很多地方部门往往是用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拉动地方经济等措施搪塞环保部门,而在这一次执法中,环保总局有了一个更硬的规则——配合国家宏观调控。
  技术性措施
  学者们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过去一年中,政府已经开始动用非常规意义上的技术手段遏制经济过热趋势。
  可以追溯的迹象始于2004年4月的铁本事件。在相关部门的通报中,关于该案的关键词是"违反土地管理法、通过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而当时已经有学者指出,铁本案背后反映出高层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已开始动用技术手段。这层含义在第二天的人民日报社论中得到了证实:"坚决维护宏观调控政令畅通。"
  随后的2004年10月28日,央行九年来第一次加息。而在之前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传出,2005年宏观调控要充分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有学者认为,“跟其他手段相比,环保执法更容易在社会和民间达成共识,并且环保方面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对付违规的大型项目投资极为有效。”
  潘岳在接受本报专访时也强调,“国家对违规电力项目‘叫停’,环保局从环境评价角度来从严把关,都是想用各种宏观政策来促使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有学者认为,在此前“动真格”的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的态度其实依然温和,首选了货币政策、价格杠杆等市场手段。
  但在2005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时,这次环保违法案的处理进展,却使得这个方向陡然有了不同:此案的当事方自然是在审批、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违法违规,所以难逃相关制裁,但这个特殊时间的背景,也令这些处罚具有了令人熟悉的色彩。
  地方政府的“钓鱼工程”
  2004年11月起,一份非公开资料开始在相当高层内部广为流传。这份名为"宏观调控路线图"的资料由多个机构参与编制,意图为国家正在进行中的宏观调控政策中附加一些技术内涵。
  有暂时无法得到证实的消息说,上述资料的参与者中不乏带“中国”字头的研究机构,其中甚至包括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该资料在对2004年中国政府就经济过热所进行的调控措施表示认可的同时,亦提出2005年中国宏观调控政策将亟待转型--以中国现有的国情,对行政干预手段的有效性不应该怀疑,但对上述手段的可持续性应保持高度关注。此轮宏观调控中政府行政干预手段的运用只是权宜之计和救急之需,出于维护行政调控成果的考虑和宏观调控可持续性的考虑,市场化调控手段选择一个适当时机跟进势在必然。
  该资料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用行政干预手段给投资降温,无法解决除地方政府之外真正意义上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商业银行)在此轮投资扩张过程中的内在利益冲动问题。
  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始终存在。
  2003年,四川都江堰库区违规上马杨柳湖大坝水电项目曝光。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很快叫停了上述项目。但此后一个著名的词组"钓鱼工程"开始甚为流传。
  学者们定义,妄图以“先下手为强”手段形成既定事实,迫使审批部门做出妥协,最终达到目的,这是“钓鱼工程”的显著特征。
  而据环保总局公开的信息,此番叫停的30家违法电厂项目中,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这被公认为是"钓鱼工程"的显著特征。
  前述中央党校学者认为,这种形势,已经尽显部分地方同中央不一的利益理解与诉求,问题的本质依然在于“政府过热”———地方政府热心于通过投资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必然会导致以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行为,也就必然会有地方借行政之力来抗躲中央的市场调控手段。“运动式”的行政干预“风头”过后,显然不能排除这种借助外力强制性进行投资降温重现的可能。
  “利用土地政策控制大型能耗型企业投资,利用金融手段控制资金流动,如果再算上利用环保法规来遏制非法建设投资,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已经动用了多种政策工具,出于维护行政调控成果的考虑和宏观调控可持续性的考虑,我们认为技术型的调控手段选择一个适当时机跟进势在必然。”这位学者认为,这种变化的现实基础来源于高层对于目前经济形势的判断。
  这显然是2005年宏观调控政策变向的根源。据称,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环保总局还将依法查处其它行业的建设项目,遏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规定、盲目投资和违规建设的势头。
  在这种背景下,宏观调控的前行路线图已然日渐清晰。

  (摘自《中国环境新闻网》)
  
 


经济发展不能牺牲环保

专家谈30个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

国际金融报记者 贾南

  如何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起来,首先要技术进步,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二是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下保护环境,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第三是要坚持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环保问题,不要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就国家环保总局叫停环保不达标项目,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潘家华研究员,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吴钟瑚研究员。
  审批部门缺位现象
  此次国家环保总局叫停30个项目,有人认为其社会效果等同于去年的“审计风暴”。潘家华认为,环保总局的这项举动有其积极的一面,说明了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潘家华认为,首先,我们需要检讨的是为何现在才叫停了这30个项目?我国目前有《环境评估法》,一些负责审批的部门是有章可循的,可这些项目在上马时没有叫停,而到现在才停,这种审批部门的缺位现象是现在需要进行反思的。
  其次,现在叫停的这30个项目被叫停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这些项目真的对环境保护存在巨大的危害,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现在叫停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是否也是因为这些项目在环保评估的手续上缺乏,而环保总局为了体现管理部门的权威而叫停。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这种叫停是没有必要的。
  第三,这些被叫停的项目都是投资额巨大,而且在当地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投资项目,如此叫停之后,对于企业、地方以及老百姓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而叫停后,所引发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问题又将如何解决?这其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又是什么?是否有人对此认真考虑过了。
  透过这些问题,潘家华认为,现在需要搞清楚的是:第一,这些项目当初是谁让上马的?这些都是大项目,没有一个是偷偷摸摸干的。那么这些项目得以通过,是企业与当地环境部门共谋的,还是企业单方面行动的?最重要的是,要有人来承担责任。从这次事件可以看出,我们在环境保护当中还是存在管理缺位和一些制度上、体制上的缺乏,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深层次考虑的,不能仅从个案入手,一个个纠察,而是应该从整个体制上进行完善。像这样一次性叫停30个项目,其社会影响以及要付出的社会代价都是非常巨大的,亡羊补牢可以,但是一定要认识到,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是必须补上的。
  第二,叫停这些项目之后,是否有对他们的环境保护评估进行补评。如果叫停后,仅仅是把所缺的手续补齐,那么这种叫停就没必要了。这种叫停行为,应该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叫停后,要使那些项目真正达到环保标准再开工,补评一定要认真进行。
  第三,被叫停的这些项目在当地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项目,被叫停后,其资金筹措、劳动力安排等问题都无法得到很快很好的解决,而且叫停这些项目不仅影响现在,更可能影响长远。于是,如何对此进行补偿,就是当务之急。另外,我们不能把此次事件仅仅当作是对环境保护所要交的“学费”,这样的“学费”应该由谁来付?归根结底,还是要纳税人买单。这是很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潘家华认为,此次行动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效应,但是如果我们仅看到这些积极效应而忽略了更重要的东西,如制度缺失等问题,那么类似这样的叫停事件恐怕以后会非常多,而且会循环往复。潘家华认为,以后对此一定要慎重动作。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其实,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环境保护的根本是为了经济的发展,而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根本谈不上环境保护。世界环保会议上已经有一个共识就是,贫困是环境的最大污染源。因为贫困只能破坏自然资源。潘家华认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在发展中解决,不能停滞发展或倒退。毕竟,对于我们人类来说,生存是第一位的。
  谈到如何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起来,潘家华认为,首先要技术进步,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二是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下保护环境,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第三是要坚持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环保问题,不要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环境资源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
  另外,潘家华非常赞同国家环保总局潘岳副局长提出的,环境使用要公平以及进行绿色GDP的环境核算等观点。这些都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处的好办法。
  缺电导致项目急切上马
  此次国家环保总局叫停的30个项目中,有26个为电力项目。对此,吴钟瑚并不觉得奇怪。因为电力项目一般都属于耗能大,对环境影响也大的项目,这次被叫停的项目都是由于对于环境评估不到位才被叫停。国家环保总局严格执行《环境评估法》,依法行政,这无可厚非。
  但是出现这些问题也有其客观原因,因为目前中国电力供给不足,多数省份面临缺电,有需求就会有供给,由于缺电,很多电力项目就急切上马。经国家发改委统计,在已经开工的电力项目中有很多是未经审批核准的。
  电力项目其实是具有很高科学性的,它需要资源的合理布局,也要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实现,这需要协调与配套各种关系,目前正是因为有缺电这个客观原因存在而推动了电力项目的投资,但是地方投资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电力项目投资,国家有明文规定要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核准,而目前的状况确实需要对一些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规范市场。
  谈到中国缺电问题,吴钟瑚估计到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电力缺乏状况将有所缓和,到2006年至2007年,中国电力有望获得供需平衡。目前,我国在建的电力项目已达2.6亿千瓦左右,而没有经过环境评估的违规项目在其中占很大一部分。
  自国家把发电与送电分离以来,五大发电集团开始“跑马圈地”,争相进行电力投资。目前,确实存在出现电力投资失控的可能性,国家对此应予以充分的警惕。但是对于那些布局合理、环保达标的电力项目,对于其上马开工建设,也应予以支持。

  (摘自《国际金融报》)
  
 

 

56个民间环保组织:支持环保总局严格环境执法

  国家环保总局查处金沙江奚洛渡水电站等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的行动,让我们感到十分振奋。这次行动表明了政府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的决心,也是政府为建立和谐社会的明智之举。它不仅仅是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有力行动,而且是从源头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它将缓解因为不适当的和违法的开发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有助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定。
  这次查处行动强调要使环评成为一种严肃的法律制度。对此我们深为赞同。事实上,只有当环评得到法律保障的时候,才具有权威性,才能落到实处并取信于民。在2003年9月1日环评法正式生效之后,还出现了这次查处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是令人深省的,它说明环评法的实施还任重道远。
  我们注意到,国家环保总局还强调要严格评价队伍监管,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我们认为这些举措有助于杜绝环评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花钱买环评的恶劣现象。
  国家环保部门特别鼓励环评的公众参与,这是令人鼓舞的。一个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民众的沟通,以及民众对于决策的真实参与。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实现高效清廉的执政能力,同时也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坚实基础。
  我们希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和公民听证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将违法项目阻止在开工以前。我们民间环保组织愿意以更加积极的态度介入环评,成为政府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更紧密的合作伙伴。
  民间环保组织
  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绿家园志愿者、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绿岛、北京天下溪教育研究所、绿色北京、绿网、瀚海沙、社区参与行动、大学生绿色营、全球环境研究所、拯救中国虎国际基金会、北京市海淀林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动物救助分会、中日韩环境资源网络中国志愿者小组、中国发展简报、世界自然基金会、绿色和平、保护国际、国际河网、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太平洋环境组织、绿色汉江、云南生态网络、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四川大学环保志愿者协会、四川省旅游地学研究会、绿色江河、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贵州师范大学生技学院环境教育与保护研究发展中心、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陕西省妈妈环保志愿者协会、西安市环境小记者活动中心、西安夸父部落、远行青年、西安绿世界、西安绿色未来、赤峰沙漠绿色工程研究所、绿驼铃、哈尔滨绿大地、辽宁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绿色辽宁)、辽宁盘锦黑嘴鸥保护协会、河北经济日报《绿色家园》、青岛市青年环境保护促进会、家园网、绿荫论坛、中山大学绿色社区研究所、武汉环保志愿者群体、杭州绿之翼环保社团、浙江省绿色环保志愿者协会、江苏绿色之友、上海热爱家园、岳阳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淮河卫士、香港地球之友

  (摘自《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 nbsp;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1996-2003 acca21.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