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普要注重社会性已成为法律条文。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下文简称为《科普法》)就明确指出了科普具有"社会性",并规定了社会各界在科普工作中的社会责任、科普事业的组织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它明确指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本文试图在人们已有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的角度对科普的社会性作进一步的思考。
科普社会性的依据
科普的社会性是由科普的本质和内涵所决定的,也是科普的公益性的必然结果,还是《科普法》的明确规定(即法律依据)。科普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造福全社会的公益事业,并且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领域广阔、任务繁重等特点,这一切都使科普必然地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支持、进行、组织或参与科普工作,而科普工作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力量来进行,任何一个部门或组织都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科普工作"包揽天下"。
科普的社会性同群众性、经常性关系密切
科普的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三者密切相关,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科普的特征。科普的社会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功能上,它偏重于科普的组织、参与、责任的范围,强调社会各方面参与、组织、支持,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科普的群众性突出体现在科普的主要对象和科普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上,它强调科普工作应当采取公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接受、普遍参与的方式,开展科普工作要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贴近大众,走进百姓生活;科普的经常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上,它强调科普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持续性。科普的社会性是科普的群众性、经常性的基础和保障,离开了科普的社会性,其群众性、经常性将无从谈起或很难实现;科普的群众性、经常性是科普的社会性的深化、发展和必然结果,同时它们又进一步促进科普的社会性。
多元文化形态下的科技传播
近年来国际科技传播界对公众科技传播的理念正在不断更新,其中"多元文化"形态下的科技传播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而这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国际上对科普社会性的关注。多元文化形态正是社会性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过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必然与文化形态和社会形态密切相关,人们必须考虑、认识和研究如何根据不同文化形态、不同社会模式、多元语境来有效地传播科学技术。多元文化形态下的科技传播观认为传统上那种仅从科技内容出发的科技传播是过于单一的、传播效率不高的"填补缺失模型"(又称为"线性模型"),而实际上科学技术信息呈多渠道、多方向流动,科技传播过程是非线性的复杂模型。因此,有必要重新考虑科技传播设计的概念模型,以实现"最佳实施方案"。这一理念的核心是在公众科技传播中需要关注受众的社会文化背景状况,从而采取不同的传播模式,即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传统文化、本土科技知识对公众的影响,了解不同文化背景公众理解科技存在何种差异。在公众已有科技文化知识的基础上,在不同时间,用不同方法,向不同受众,根据不同语境,针对他们的需求开展互动式的科技传播,才是有效率的科技传播。
学习型社会背景下的科普
学习型社会是指人人都能终身学习和社会方方面面都重视、支持、参与学习的一种社会,在学习型社会中,乐于学习、学会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理念将会真正付诸实现,学习型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目标,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对学习者而言,它体现出一种主动的、能动的学习,而并非被动的、灌输式的学习。不言而喻,通过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高、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进而发挥自身的创造潜能,已成为当前时代的特征之一,是公众生存的需要,也是科普工作努力的方向。在学习型社会中,公众最终将会乐于接受科普,自觉进行科普、并达到终身科普。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把提高公民的素质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因素。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这些都为科普工作及科普的社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
为了迎接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背景下的科普的挑战,必须建立、整合和完善社会公众主动接受科普、积极组织科普、积极参加科普,以及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终生教育、终生学习、终身科普的良性机制。(居云峰 亢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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