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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unfccc.png为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目前共有197个缔约方,我国于1992年11月经全国人大批准加入《公约》。《公约》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旨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各自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需要,明确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

为加强《公约》实施,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生效,明确了发达国家整体率先减排的目标和受管控的温室气体类型,并确立了“排放贸易”、“共同履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基于市场的“灵活履约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对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机制作出安排,2015年12月《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达成《巴黎协定》,提出了控制全球温升2℃并努力实现1.5℃的长期目标,并就国家自主贡献、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遵约等方面做出了全面平衡的安排,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入“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新阶段,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也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我中心长期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与《公约》框架下的谈判工作,尤其是围绕“技术开发与转让”、“适应”等议题牵头相关谈判任务,为历次会议成果的达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