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仪器设备海上试验管理规范
前言
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和“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海洋仪器设备海上试验管理,提高海上试验的科学性、操作过程规范性以及试验结果的客观性,在863计划海洋技术领域《规范化海上试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适用于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助的研究内容为海洋仪器设备研制的项目,且其考核方式为海上试验验证。
第二条 《规范》适用于以项目中期评估和考核验收为目的的海上试验,即通过科学严谨、程序规范的海上试验,检验和评价研发的仪器设备是否达到了任务书中规定的海试指标要求,为项目的最终考核验收提供客观依据,并为科研成果的后续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可根据任务要求,自选海试平台或依托重点专项提供的公共海试平台进行海试。搭载公共平台进行海试,还需要遵守相关实施细则和规程。
第二章 海上试验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中心负责《规范》的制定、颁布和修订工作,负责《规范》的宣贯培训,督促《规范》的落实。
第五条 承担单位依据《规范》组织开展海上试验,落实海上试验的支撑条件,做好海上试验准备工作。承担公共海试平台项目的单位还应依据《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规程。
第六条 现场专家组负责对海上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把关,对海上试验结果进行见证和评价。
第三章 海上试验的一般程序
第七条 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安排,在完成海洋仪器设备集成调试、实验室检测、水池试验/湖试等工作的基础上,拟定海试计划、编制海试大纲(方案)。海试大纲(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海上试验性质和目的;
2.海试大纲的编制依据;
3.参试仪器设备(含备品备件)及其技术状态;
4.海试考核指标、试验和考核方法;
5.海上试验时间、海区和环境条件(含极限条件要求);
6.参试人员及责任分工;
7.试验进度要求;
8.数据获取和评价方案(包括比测方法和程序、试验数据和比测数据的处理方法,海上试验结果的评定准则等);
9.海上试验保障条件及特殊要求;
10.海上试验安全方案、应急措施;
11.作业现场技术文件、记录表格;
12.达到海上试验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基本环境试验结果评价报告、实验室测试结果报告、水池或湖泊试验报告等)。
第八条 海上试验的具体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现有标准或规范无法涵盖的海上试验类型,以通过评审的海试大纲(方案)为准。
第九条 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海试大纲的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7名具有海试经验的同行专家(须经中心认可)组成,其中来自承担单位的专家不多于1人,应邀请项目责任专家参加。评审专家组负责对海试大纲(方案)的规范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评审,并给出通过/不通过评审的结论及继续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海试大纲(方案)如未通过评审,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应邀请同一批专家再次进行评审。
第十条 海试大纲(方案)评审通过后,承担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海试大纲(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报中心备案。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海试大纲(方案),组织做好海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参加海上试验。
第十一条 现场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包括同行专家和总体专家责任专家,遵循回避原则,由中心聘请或认可。现场专家组应全程参与海试过程,保证海试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可靠,对海试结果进行评价,给出评价意见。海试大纲(方案)若有重要变更,须由现场专家组出具意见,并及时向中心报备。
第十二条 海试结束后,由承担单位负责整理海试相关文档、数据和试验记录,编制海试总结报告,海上试验结果作为国家科技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之一,纳入报告编写内容,并作为项目中期评估和最终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日

